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交)决字[2025]第011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05月29日20时00分许,违法行为人张×驾驶湘B1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镇××××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张×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2025年06月04日,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张×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28.87mg/100ml。另查明:张×于2023年01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此次张×的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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