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73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上午10时,刘××将偷来的手机带到邓××所开的手机维修店内,刘××首先听邓××所说手机解锁费需要260元后,刘××想要低价将手机卖给邓××,邓××在明知刘××手机来路不明还是以280元的价格收取刘××手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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