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0968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2时许,在涟源市火车站老百姓大药房前面,梁楚波、梁**与刘兆力、刘怀因口角之争引发推搡,随后梁楚波用手击打刘怀身上,刘怀还击,用拳头击打梁楚波身上,刘兆力见刘怀被打后,上前帮忙,用手击打梁楚波,梁**见梁楚波被打后,上前帮忙用手击打刘怀;后梁楚波手簸箕与手拿铁夹的刘兆力互相用手中工具击打对方身上,期间,刘怀将捡来的石块砸向梁楚波,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