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青)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朱XX自2013年开始吸食毒品,2013年4月份因吸毒被鄂尔多斯是东胜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5年4月份,朱XX伙同吸毒人员杰妹几开车到青树坪镇华国信用社附近的马路边上,之后杰妹几在车上拿出了毒品和吸毒工具吸壶,两人在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在和杰妹几吸毒十多天之后,朱XX和吸毒人员乾脑壳在吃饭时,乾脑壳提出购买毒品吸食,后乾脑壳微信联系杰妹几购买了2500元的毒品,之后朱XX和乾脑壳在青树坪XXX附近乾脑壳的出租房卧室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经检测朱XX的毛发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毛发检测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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