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3时左右,违法李**在途径在攸县联星街道佳湾组台联巷1栋101号门口时发现杨喜平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李**见摩托车没有上锁,随后便采用推车的方式将该摩托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系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