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蛇)决字[2025]第094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洪山*******,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
现查明:2025年05月31日11时许,在娄星区蛇形山镇XX村XX组,李XX的儿子李XX因生活琐事与其姑父秦XX发生纠纷,李XX被其姑父秦XX打了三个耳光,李XX的父亲李XX来到秦XX家要个说法,秦XX又打了李XX一个耳光,李XX随手拿了一瓶子砸在秦XX的后脑勺上,李XX对自己的还手打秦XX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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