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交)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文昌*******。
现查明:2025年05月13日15时40分许,我大队民警在洞口县XX路XX路段查获谭××饮酒后驾驶湘E×××××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谭××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为:54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经公安交通综合管理平台查询,谭××在2020年、2021年分别因酒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谭××涉嫌再次酒驾。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到案经过、呼气式酒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认错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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