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5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
  现查明:2025年02月15日17时18分许,驾驶员谢某某驾驶湘AXXXXX号小型汽车,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毫克/100毫升,为查清事实,民警于2025年02月15日18时59分许在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医院抽取其血液送检。经检验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9.3毫克/100毫升。经公安网查询,谢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谢某某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信息,前科资料(判决书),查获经过,传唤经过,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电话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