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28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20时许,在xx街道联西社区联西路107号xxKTVK歌大厅内,违法行为人董xx因点歌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自行前往点歌机器处点歌,但是点歌机器屏幕无法正常操作,董xx在喝酒的状态下非常生气,用右手拳头砸了几下点歌机器的屏幕将屏幕打坏,并拿起旁边的一个话筒往地上砸将话筒砸坏。被损坏的点歌机器屏幕和话筒的价值2000元左右,2025年5月23日,民警组织董xx和金钻KTV老板武xx进行调解此事,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董xx赔偿损失共计1500元,一周内支付完毕。直到2025年6月27日,董**未履行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