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大)决字[2025]第0448号

  被处罚人JI***,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常宁市大堡乡乔木*******。
  现查明:缅甸妇女JI***(中文名:央x回)于2014年从缅甸偷渡至中国云南瑞丽,在瑞丽与外出游玩的常宁市大堡乡村民李x明相识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年初李x明明知央x回没有护照及签证的情况下,将央x回从云南带至湖南常宁市大堡乡乔木村xx组的家中,2015年10月,两人非婚生育一子,起名为李x湖,此后,央x回长住大堡乡乔木村至今,达十年之久。
  以上事实有JI***(中文名:央x回)、李x明的陈述与申辩,证人李x生、陈x英的证言证词,出入境记录查询记录,JI***(中文名:央x回)的护照与签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JI***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