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渌)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渌田镇*******,现住湖南省攸县渌田镇*******。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汤**于2000年前后(具体时间不详),在衡东县草市镇一铁匠处要求其制作一把“鸟铳”,2000年前后(具体时间不详)汤**在攸县县城购买了铁沙子、土硝用于平时打猎。2024年06月26日11时许,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在办理1.12非法狩猎案中,在攸县渌田镇福田村汤**家三楼墙角搜查到一把火铳,后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将该线索移至我所。经株洲市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汤**所持有的“鸟铳”为枪支。将案件移送起诉至攸县人民检察院后攸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10日对汤**作出了“株攸检刑不诉【2025】49号”不起诉决定书,并建议我局对不起诉人汤**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汤**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 枪支鉴定意见书、指认照片、现场照片、检察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2024年0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发》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汤**年满70周岁依法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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