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观)决字[2025]第0458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3月,周×雪因急需用钱,遂通过之前捡到一张内容为申请国家扶贫款的广告纸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对方,后对方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了一个名为“民联”的APP,周×雪下载APP,将自己的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告诉对方,对方向周×雪卡内汇入人民币20000元,并称这笔钱是给另外一个人的,需要周×雪将这笔钱取现后汇入另外一张卡19600元,剩下的钱作为误工费给周×雪。2025年3月17日,周×雪在慈利县零阳街道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柜台中使用银行卡:6228××××××××9160取款两万元,后周×雪在慈利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慈利县×××支行向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账户名:吕×,账号:6221××××××××9932)存款19600元,从中获利400元。经民警经国家反诈在国家反诈平台查询,汇入周×雪农业银行的两万元系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受理的辛文涛被诈骗案中被害人辛×涛使用自己的中信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730605836285)汇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雪的陈述与申辩;周×雪银行卡交易流水;周×雪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
  周**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肆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