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保)决字[2025]第1432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3号20时许彭**在郴州市北湖区保和瑶族乡保和圩上出于开玩笑的目的摸了吴XX的头,吴XX以为彭**挑衅他随后与彭**发生了争吵,彭**随后用手掐了吴XX的脖子并将它压在旁边桌子上,造成吴XX的颈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视频监控、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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