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0929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郭家店镇洼里曹家*******,现住郭家店镇洼里曹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曹xx窜至长沙市芙蓉区xxx街道xxxx社区食堂,通过翻窗户进入,在食堂放菜的柜子下面盗窃300元现金,随后逃离现场,赃款均已挥霍。另查明:2025年6月26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曹xx再次窜至长沙市芙蓉区xxx街道xxxx社区食堂,通过翻窗户进入,在食堂冰箱里盗窃3瓶可乐,随后逃离现场,可乐均被曹**喝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5年03月曾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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