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刑)决字[2025]第0277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4年7月份中旬左右一天,何XX告知雷XX郴州市XX区XX加油站后面有XXX电缆线埋在地下,可以挖出来拿去卖掉换点烟钱抽烟。雷XX听后觉得有利可图便同意了何XX的建议,并叫上喻XX帮忙。随后,何XX带雷XX来到郴州市XX区XX加油站后面,将XXXX电缆线埋放的具体位置告知给了雷XX和喻XX。得知具体位置后,喻XX从自己的皮卡车上拿出携带的羊镐用于挖埋在地下的电缆线。喻XX将电缆线挖出一截后,便用剪刀将挖出的电缆线剪断,再将电缆线搬出。然后,继续沿着电缆线的线路挖。喻XX挖累了又换雷XX继续挖。挖了一会儿后,雷XX和喻XX两人挖起觉得吃亏,雷XX又将喻XX的弟弟喻XX叫来帮忙。最终雷XX、喻XX、喻XX三人共挖出16米左右的电缆线。挖出的电缆线被搬到喻XX的皮卡车上。在雷XX的带领下,喻XX驾驶皮卡车来到冲口路附近的一家废品店。之后,二人将电缆线在废品店出售,获利7100元。出售电缆线所得的7100元,雷XX自己分了3000元,给何XX分了3000元,给喻XX、喻XX二人分了1100元。2024年8月3日下班后,雷XX又叫喻XX再次去XX区XX加油站后面,看工程队有没有把电缆线收掉。如果没有收掉就把电缆线挖出来卖钱。喻XX觉得可以搞便跟雷XX一同去了。到现场后,雷XX与喻XX发现上次挖电缆线的位置周边已经没有电缆线了。于是,二人顺着电缆线的线路往上寻找。在旁边的小山坡上发现了未被工程队收走的电缆线。晚上20时许,雷XX通知喻XX也过来。喻XX、喻XX二人到现场后便开始挖电缆线。在挖电缆线的过程中,二人不小心挖到通讯电缆以至于被负责人发现。被发现后,喻XX、喻XX来不及带走挖出的电缆线便逃跑了。经测量,遗留到现场的电缆线有10米长。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指认笔录、5.辨认笔录、6.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人员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09月18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已在郴州市看守所执行了刑事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