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流)决字[2025]第057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
  现查明:2025年5月份,胡xx通过手机下载“NG28”App的赌博平台,在2025年5月2日至2025年6月16日期间,胡xx使用其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号(330xxxx693@qq.com)陆续充值共计5750元赌资到该赌博平台,并以比大小的形式赌博。胡**于2025年5月15日在该赌博平台提现5000元到其建设银行账户(62364429853100xxxxx),经查该5000元是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立案侦查刘xx被诈骗案的被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胡xx的陈述与申辩、上游线索、赌博平台界面截图、胡xx支付宝流水、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