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水)决字[2025]第0941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2021年2月邹XX因吸毒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1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自2025年3月9日以来,邹XX多次采取烫吸的方式将冰毒和麻古在双峰县XXXX小区XX栋XXX号房间吸食毒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吸毒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