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440号
被处罚人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23时许,蓝*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XXX流城盗窃6扇铝合金纱窗、2扇铝合金窗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指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蓝*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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