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毛)不决字[2025]第0027号

  违法行为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毛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毛田*******。
  现查明2024年07月23日,四川省渠县公安局侦办“1.0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案,该案下线购买枪支部件人员中,有一名毛田籍涉案人员(许X,居民身份证:430621199008038413)。渠县公安局出具办案协作函后,毛田派出所配合渠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前往许*家中进行搜查,搜查时许*本人不在家,在许*的父亲许X龙的见证下进行了搜查,在其家中搜查了一把气枪(集中保管后,于2024年10月15日被集中销毁),未找到网购的气枪配件。 2025年6月27日,许X主动到毛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了违法事实。2017年前后,许X在新开镇集镇的拆迁房废墟中捡获一把上海工字牌气枪,枪支未配备子弹,其便一直存放在新开镇家中杂物间。2024年暑期,许X整理房间在整理房间看到并记起其捡到的气枪,对气枪进行清洁后带回放置毛田镇老家,存放于家中当中收藏品。 2024年,许X在抖音上刷到他人发布制作组装枪械的视频,其便通过抖音商场、淘宝等线上平台购买枪支部件,其收货得到一个气枪的气罐、扳机组件、钓鱼触发器等枪械配件,后在家中根据网络教程自行组装未果,在公安机关在其家查获上海工字牌气枪后,许X认识到非法携带枪支的严重性,其将自己的枪支配件进行损毁后(切割机将气罐切破等),当作废品出售。 因涉案“枪支”未进行鉴定,无法认定为枪支,许X的私藏行为亦不属于“非法携带枪支”行为。同时,许X购买的气枪的零配件在2024年八九月进行了销毁,2025年6月,许X投案时已无实物。综上,因证据缺失,许X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许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许X龙的证言;枪支实物;梁县公安局提供的线索资料;购物记录;搜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并对气枪一把。予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