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马底*******,现住湖南省沅陵县马底*******。
现查明:2022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全*为生活、休息使用,非法进入向慧英位于沅陵县马底驿乡学堂湾村枇杷湾组的木房,使用木房内的物品,并在该木房内生活、休息睡觉。
2022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全*为生活、休息使用,非法进入李艳位于沅陵县马底驿乡学堂湾村瓦屋塔田家冲的一栋砖房,将房间内的网线、电线拔掉。
2023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全*撬窗进入沅陵县马底驿乡文昌坪村青山寺实施盗窃,共盗窃得现金四十元、一条精品白沙牌香烟(价值115元)、四包散装精品白沙牌香烟、两桶菜油,后全*将菜油变卖,卖得160元。
2025年06月23日,全*撬窗进入沅陵县马底驿乡文昌坪村青山寺实施盗窃,共盗窃得现金一百元、一条精品白沙牌香烟(价值115元)、一包茶叶(价值35元)、一个扩音器及扩音器充电线(价值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堪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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