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刑)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民安街道南正街
  现查明:2022年9月1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向X接到犯罪嫌疑人田X电话找向*借银行卡洗网络赌博的钱, 当天下午犯罪嫌疑人田X带 彭X(真实身份未知) 来到向X住的出租屋内找向X,并且答应借卡洗10000元 给向X200元好处费,于是向X就同意了借卡给田X和彭X。 当天 晚上8点多向X、彭X、田X还有一个什么身份未知的人在双河路段的路边(具体未知不清楚)坐在一辆奇瑞牌银灰色的SUV里(车停着的)进行违 法洗钱活动。洗钱的时候向X为彭X提供银行卡密码和手机网上银行的取 现额度,在受害人钱到账后彭X下车到附近的宁波银行ATM机上取现两次共25000元左右,向X把银行卡上剩下的6822元微信扫码转账给了那个“什么未知的人”,事后 向X和田X各获好处费600元现金,向X把这600元日常消防完了。向X在明知田X和彭X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违法洗钱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的宁波银行卡(62XXXX6666006505601)借给田X和彭X等人进行洗钱。经核查向X一共有一张银行卡参与违法洗钱活动,涉案两起,银行流水是73670.21元,ATM机取现25000元, 受害人马XX给该卡转账、16000元、 受害人赵意品给该 卡转账6822元。向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3月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3年3月1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4月24日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并制发龙山检刑行意[2024]7号检察意见书,要求对向X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户籍信息,法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因违法嫌疑人在处罚前已经刑事拘留12日 应当折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