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洋)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雷坪*******,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雷坪*******。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0时、6月13日23时违法行为人刘**在郴州市夜宵城内务工时将自己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号提供他人用于接收赌博获利资金,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一受害人范X被电信诈骗的2500元资金转入其名下的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3XXXXXXXX333)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锋询问笔录,上游犯罪记录,违法行为人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从轻情节: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04元人民币)。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