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桃)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桃川*******,现住江永县桃川镇王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21时许,刘*酒后来到桃川镇XX市场棋牌室,看到刘X忠后想起刘X忠说其父亲手抖一事,遂对刘X忠进行殴打,致使刘X忠眼部等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刘X忠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现场照片、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在案发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求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2025年4月6日刘*因寻衅滋事的行为被行政拘留,系六个月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及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