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49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07时许,周X在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湘AXXXXX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后行驶至浏阳市社港镇XX村XX市场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周X的陈述和申辩;2、查获经过;3、 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4、强制措施凭证;5、现场照片;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