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仙)不决字[2025]第0101号
违法行为人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1时许,匿名报警称宾某某到荷塘区人民政府闹访。经我所调查,违法行为人宾某某去荷塘区人民政府是为了上访维权,宾某某上访时虽有不妥行为,但情节特别轻微。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宾小清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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