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L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老挝琅南塔省琅南*******,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浦口*******。
现查明:2022年5月老挝籍女子******持过境证(号码不详,已遗失)入境至中国云南,后经人介绍和醴陵男子姚*认识。之后*******违规和姚*一起来到湖南省醴陵市并以夫妻名义在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村**组共同生活。2025年4月初,与事先联系的蛇头商量偷渡回老挝的事情并承诺支付16000元人民币后,2025年4月10日*******乘坐蛇头安排的一辆白色特斯拉汽车到云南省昆明市,次日8时许再乘坐火车到勐腊县,之后在勐腊县乘坐蛇头安排的摩托车非法出境至老挝。2025年6月19日,*******持号码为P*******的老挝普通护照、号码为AG******的L旅游签证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入境后可停留30天)。2025年6月26日和醴陵男子姚*在湖南省民政厅领取了结婚证。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出入境记录查询、护照及签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提取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LA***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LA***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LA***合并执行罚款4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肆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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