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岩)决字[2025]第089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岩口铺镇石*******,现住邵阳县岩口铺镇石*******。
现查明:杨**明知自己名下电话卡不能出租、出借及出售,但为了赚钱将自己名下15243905692电话卡以700元价格出售给杨玲(音译),后该电话卡因多次实施电话诈骗被举报至12321官网查封关停。
以上事实有杨**本人对出售电话卡事实的供述、到案经过、12321官网举报记录、提取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流水、权利义务告知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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