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危)决字[2025]第0706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石桥*******,现住四川省大竹县石桥*******。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违法行为人熊×军在未办理新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重复使用同一张运输证驾驶牌照川L×××××-川L××××挂危货车从醴陵市浦口镇运输850件鞭炮至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车辆在途经沪昆高速醴陵东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案件移送函、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文书、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熊**非法运输的850件鞭炮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