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084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4月25日凌晨4时许,梁**(外号六指)一个人在XXX菜市场附近逗留,在曹XX家楼梯间发现一辆电动摩托车,梁**将这台摩托车推到附近的湾里后回家睡觉了,当天上午再到XXX菜市场吃完早餐时,看到一个收废品的男子后,将该摩托车以400元卖给了收废品的肖XX。肖XX在拉着这台摩托车返回途中,被受害人曹XX发现并报警。该被盗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600元,摩托车已返还给受害人,受害人没有损失。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及收废品的肖XX询问笔录、梁**的询问笔录、被盗摩托车照片、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曾因多次盗窃被行政拘留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