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苏)决字[2025]第027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升平*******,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升平*******。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郴州市苏仙区车头路××号居民楼的楼梯间内盗窃受害人徐某所有的电动车一辆,并将盗窃来的电动车推至郴州市北湖区潘家湾的一处杂房内,陈某某将电动车拆解后当做废品卖与收购废品的人员,获得约170元钱用于生活开销。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指认盗窃现场笔录以及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涉案财务价值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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