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不决字[2025]第0092号

  违法行为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浮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曾**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路迪姐娱乐室被民警现场查获,经调查,曾**只在旁边进行观看,并未实际参与赌博活动。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2.现场笔录及照片,可以证实赌博现场被查获的情况;3.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该娱乐室进行的是底注20元八个王的桃江县转转麻将;4.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可以证实其未参与赌博活动;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