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75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向**在保靖县迁陵镇商贸中心二楼一个麻将场内通过打捉炮200元,自摸400元的“晃晃”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 。该麻将馆通过塑料牌结算赌客输赢的赌资,每张塑料牌兑换200元人民币。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5月27日期间,向**多次到该麻将馆赌博,并用微信向麻将馆老板微信转账22笔共123900元,麻将馆老板向向**微信转账53笔共96888元,累计输27000余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向**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