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祠)决字[2025]第0363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杨x与郑x是男女朋友,两人长期同居,郑x在杨x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一个叫“pg”的软件上进行赌博,并把杨x的邮政银行卡绑定在“pg”软件上进行提现。2025年3月至6月共计提现11980元,其中在2025年6月20日9时24分杨x的邮政银行卡,卡号:xx,收到提现的金额1180元,经进一步核查,提现的1180元是闫xx转入的被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流水,微信转账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