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不决字[2025]第0105号

  违法行为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浮邱*******,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胡**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路经营**娱乐室,为他人进行底注20元八个王的桃江县转转麻将提供场所及服务,每人每场收取服务费20元。2025年6月25日15时许,胡**在经营期间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2.现场笔录及照片,可以证实赌博现场被查获的情况;3.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该娱乐室进行的是底注20元八个王的桃江县转转麻将;4.辨认笔录,可以证实胡**就是娱乐室老板;5违法行为人如实陈述了其涉嫌的违法事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6.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7.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情节特别轻微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