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3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托口*******,现住湖南省洪江市托口*******。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黄X在洪江市黔城镇XXXX厂门口将一台传祺牌越野车的车门拉开,后盗窃该车内现金637元。
  以上事实有黄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及照片、监控视频、谅解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黄*于2023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24年08月31日释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黄*到案后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