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2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20时许,临湘市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民辅警在临湘市长五东路(大米厂)路段设卡盘查,20时55分许,执勤民警在盘查中发现李X驾驶牌号为贵AXXXXX小型轿车沿长五东路由东向西行驶。经执勤民警对当事人李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43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2017年05月03日当事人李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煤山中队查获并处罚。当事人对此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3.询问笔录4.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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