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093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23时许,在XX市XX区XXKTV的过道内,刘X因喝了酒,和一名女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刘X踢走了对方手上的纸箱子,然后又用手掐着对方的脖子和肩膀的位置很用力地推了她一下,之后对方先是撞到旁边的墙上,然后失去平衡倒在了在地上,最后刘X又用手扯了一下对方的头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视频资料、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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