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金)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金牛*******,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无线*******。
现查明:2024年12月4日, 荷塘区xx厂区范围内在进行市政雨污分流工程施工,造成生活用水中断,当晚20时许,违法行为人侯xx因对未能恢复其生活用水不满,在与厂区保安王xx发生争吵后,强行进入xx有限公司(租赁在该厂区生产)生产车间将该车间用电强行关闭。随后与得知情况赶来现场的公司负责人王xx在xx生产车间门口发生了口角纠纷,之后违法行为人王xx、侯xx双方互相拳打脚踢,造成候xx轻微伤,王xx腹部腿部被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伤情鉴定、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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