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治)决字[2025]第015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台源*******,现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X自2000年左右开始假冒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意图提高社会地位、扩展社会人脉。其先后结交公职人员邬XX、王XX,在与邬XX、王XX的日常交往过程中,以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向邬XX、王XX打听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户籍资料;5、微信聊天记录;6、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