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东)决字[2025]第1091号
被处罚人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大垸*******,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湘雅*******。
现查明:2025年1月至2月期间,违法行为人余某明知可能是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名下的支付宝账号15616023062及长沙银行卡(开卡地:长沙市开福区)6214467873227636930帮助微信名为“玫瑰弥漫、阳光正好”的上线接受违法犯罪的资金共计83708元,收款后余某按照上线的要求将款项通过他自己名下的微信转到上线账户中。余某从中非法获利1200元。
以上事实有:余某的陈述、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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