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石)不决字[2025]第0083号

  违法行为人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松木塘镇龙*******,现住:桃江县松木塘镇龙*******。
  现查明经查,2025年06月24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丁××在桃江县牛田镇镇上胡××的“芳××人”娱乐室内与石××、袁××、丁××、文××等人从事底注为10元的“索杠子”的转转麻将的赌博活动,每把最少输20元,最高输70元。其中违法行为人丁××输60元,抽水10元,并缴获其赌资54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文××、石××、袁××、丁××、丁××的询问笔录,互相证实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人胡××的询问笔录,陈述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4、现场照片,证实了现场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户籍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情节特别轻微的,应依法不予处罚。,并对丁腊春的赌资540元予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