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珠)决字[2025]第0195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高×持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C1。2019年08月05日,高×于衡阳市湘江北路与蒸水南路交叉路口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鼓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25年04月27日22时许,高*于衡阳市蒸湘区恒大绿洲吃夜宵,期间喝了五瓶燕京啤酒。4月28日13时许,高*不思悔改,在明知自己前一晚饮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粤LY8D××小型汽车(车辆手续齐全,保险、年检均在有效期内)上道路行驶。13时42分许,高×驾车行驶至珠晖区东二环衡州大道路口至船山东路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查高×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9mg/100ml。综上所述,高×存在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高*的陈述与申辩;2.查获经过;3.强制措施凭证;4.违章记录查询;5.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记录单;6.现场照片;7.高*个人基本信息;8.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9.行驶证复印件、查询 结果及保险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