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事)决字[2025]第0181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06月07日02时33分许,马×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天在酒吧中饮酒后驾驶湘H2×××F小型轿车,在益阳市赫山区江海路益阳印象小区甄品酒业门店前坪内行驶时撞上了行人曾×芬。致行人曾×芬受伤的交通事故。我局民警在勘察现场时发现马×峰由饮酒驾驶的嫌疑,遂即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马×峰的测试值为95mg/100ml。当日05时20分许我局民警带领马×峰前往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马×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6.8mg/100ml。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