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浩)决字[2025]第0652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现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
现查明: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张X明知是地下六合彩赌博,仍帮助其宋XX收取地下六合彩的码单以及收取赌客赌资,每月工资3000元,共计获利12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陈述、同案交代、证人证言、交易记录以及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2025年02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至2025年02月27日取保候审,共计刑事拘留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自主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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