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49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虞唐*******,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洋湖*******。
现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违法行为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台牌照为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xx市xx区xxxx小区内部道路与停放于该路段的xxxx号牌的小型汽车尾部发生碰撞并前移与相邻停放的xxxx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曹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对曹**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呼气检测的结果是xx毫克/xxx毫升。后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xx.x毫克/xxx毫升。后经交警部门查实,违法行为人曹某某曾于xxxx年xx月xx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查获并于xxxx年xx月xx日至交警队接受处罚。经查,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员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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