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交)决字[2025]第011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彭××驾驶湘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桥头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彭××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6mg/100ml。另查明,2022年5月20日20时许,彭××饮酒后驾驶湘B7FZ2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路段,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被行政处罚;2023年9月8日,彭××饮酒后驾驶湘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路段,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被行政处罚;此次彭××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