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禁)决字[2025]第081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山枣*******,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户籍地:湘乡市××镇)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并交代于2025年5月26日晚上11点左右,在长沙市雨花区一朋友车中与王××等人吸食含替来他明(兽药)成分电子烟烟弹,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替来他明系列管品种。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违法行为人××的毛发中检测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初次。。
  根据《实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