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26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资兴市三都*******,现住资兴市东江街道龙*******。
现查明:2025年6月初,邹*在自己老家找东西时发现一把气压式气枪以及相关铅弹117枚,邹*便将气枪和铅弹放在自己车牌号为粤T148Q3的小车上一直到2025年6月16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交警移交线索、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气枪和铅弹的照片、指认笔录、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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