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高)决字[2025]第0115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阳朝*******,现住湖南省保靖县阳朝*******。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9时许,向×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B70××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99龙山-吉首高速公路××镇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向×树的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以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