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晃公(治)不决字[2025]第0020号
违法行为人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5月,习某源听周边寨上老人家曾经描述过在芷江杨公庙一棺老坟内可能陪葬有重达3斤半的金手圈,以及在家里面周边地下有家里老人埋的金银首饰,习某源便起心去挖掘这些贵重金属。后习某源通过网络购买平台购买农业用硝酸钾、硫磺粉,用手机搜索火药制造视频和配方,将家用木炭研磨粉碎,按照网上搜索得来的配比,取6克硝酸钾、2.5克木炭、1.5克硫磺粉混合,制成10克土炸药,后在家实验,将制成的土炸药使用完毕,发现燃烧性不强,没有爆炸性,未制成炸药。习某源便不再继续制造土炸药,其通过电商平台够得的硝酸钾、硫磺粉作为农业生产用途使用。习某源也未实施挖掘坟墓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本人供述;2、现场照片;3、电商平台交易记录;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习健源在实施制造危险物质的行为过程当中,因自身仅有小学文化,且从未有炸药制造的从业经验,仅凭在网上搜素的视频和炸药配比在家独自研究制造土炸药,未制成。后习健源未继续制造土炸药,其购买的相关原料作为农业生产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但其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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